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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医药大学成人高考招生专业及招生对象是什么?

2024-10-01 04:47:35 | 雕琢网

办学层次:本科院校性质:公办
标识代码:4142010507隶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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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医药大学成人高考招生专业及招生对象是什么?

湖北中医药大学成人高考招生专业及招生对象是什么?

湖北中医药大学成人高考招生专业及招生对象是什么?湖北中医药大学创建于1958年,是湖北省唯一一所高等中医药本科院校,是国家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合格评估优秀学校。学校办学层次齐全,办学类型多样,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资源丰富,博士点、硕士点和留学生教育在省属高校中名列前茅。招生专业
学校代码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学制
培养
层次
招生科类
学习形式
招生范围
515
100501K
中医学
2.5
专升本
文史、中医类
业余
湖北省
515
100502K
针灸推拿学
2.5
文史、中医类
业余
湖北省
515
100601K
中西医临床医学
2.5
医学类
业余
湖北省
515
100701
药学
2.5
经济管理类
业余/函授
湖北省
515
100801
中药学
2.5
文史、中医类
业余/函授
湖北省
515
101001
医学检验技术
2.5
医学类
业余
湖北省
515
101101
护理学
2.5
医学类
业余/函授
湖北省
515
120401
公共事业管理
2.5
经济管理类
业余/函授
湖北省
515
620104K
中医骨伤
2.5
高起专
理工类
业余
湖北省
515
620105K
针灸推拿
2.5
理工类
业余
湖北省
515
620201
护理
2.5
理工类
业余/函授
湖北省
515
620301
药学
2.5
理工类
业余/函授
湖北省
515
620302
中药学
2.5
理工类
业余/函授
湖北省
515
620401
医学检验技术
2.5
理工类
业余
湖北省
515
620404
医学美容技术
2.5
理工类
业余
湖北省
招生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3.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报考条件
1.报考高起本或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2.报考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报考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2)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
(3)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4)考生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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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医药大学成人高考招生专业及招生对象是什么?

2022年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


2022年 湖北 中 医药 高等专科学 校招 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 收费标准 、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雕琢网

湖北中医药高等 专科学校 2022年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 考试 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 工作 的通知》(教学〔2022〕1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精神,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标代码为11965)。学校地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学苑路87号(邮政编码:434020)。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办学层次为专科,学制三年。

第四条 学校概况: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是2002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最早的中医药普通专科学校,开办医类专业教育已有70年历史。学校实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湖北省卫生健康委、荆州市人民政府三方共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开设有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助产、药学、中药学、中药制药药品经营与管理药品质量与安全、医学检验技术、医学美容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健康管理中医养生保健智能医疗装备技术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等19个普通专科专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招生 就业 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学校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七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上级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招生计划、制订学校招生章程、组织开展招生录取等工作。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八条 普通类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考试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湖北省中职类考生,须参加湖北省技能 高考 。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录取工作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当年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 平行志愿 投档比例原则上按100%执行。

第十一条 录取时,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医学类、药学类、检验等各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考生。

第十三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我校 志愿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根据平行志愿投档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总分相同的考生,按各省区市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规则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按考试科目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科目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按照国家政策和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予以认可。

第十五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所有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依次由高到低,按专业志愿录取。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我校通过校园网及时公布录取信息。考生可通过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录取结果,也可在本省市招生部门公布的网站上查询。考生的录取通知 书 ,学校根据考生提供的地址用特快专递寄发。

第五章  新生 入学及其他

第十七条 学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录取的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开辟“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时可持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申请办理“绿色通道”入学手续,还可按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 励志 奖学金和助学金,获奖助比例占在校生的40%。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普通高校专科 毕业 证书 ,国家承认学历。学生毕业按国家就业政策,实行学校推荐,学生自主择业,由湖北省 毕业生 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发放就业报到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凡报考我校的考生,不限外语语种,但学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二十四条 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五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部门联系。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16-8023541,8023542

举报电话:0716-8023600

网址:

招生咨询QQ:800098117

湖北中医药大学成人高考招生专业及招生对象是什么?

药学大专毕业几年才可以考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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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相关事项
凡符合《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一、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报考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初级资格者,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
报考药(护、技)士者,需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报考药(护、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担任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1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轨,不属本次考试范畴。
(三)报考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报名参加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9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或学位。
(四)其他相关规定

1.按照《护士条例》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0年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科学历;

(3)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报考护理学(士)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请各地将报考材料审核后按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考点审核通过人员导出的考生报考名册顺序整理于2010年1月22日前上报省考区。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2.自2010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增加输血技术(初级<师>,专业代码026)和输血技术(中级,专业代码116)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3.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4.根据粤人发〔2008〕148号文的规定,从中央部委、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报名考试的有效依据。

5.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教育部(国家教委)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6.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7.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8.对单科考试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未考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的考生,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卫生厅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报名要求

(一)报考者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本人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执业证、毕业证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一份;
3.本人近期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注:2010年护理(含助产)专业毕业生报考护理(士)须提交就读学校关于本人就读专业、学制及学习形式、学历类型等的证明材料,并确保其毕业前能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的临床实习的证明。
(二)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7至091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和医师资格证。报考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准入资格。报考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应具有下一级别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发的上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不管成绩是否及格,报名时都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如果没有按规定提交成绩单或档案号,造成无法考试或合并成绩的,由考生自行负责。

(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三、提交材料的要求
提交的证件及材料,均为原件或有效证件(原件审验后退回)。报名表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核实并加盖印章。
各考点应认真审查报考人员提供的证件及材料。凡符合报名条件的,经办人员要在报名表上签署同意报名意见,并办理报名手续;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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